2021年法律硕士(法学)大纲变动解析-刑法篇

点击数:454 | 发布时间:2025-05-28 | 来源:www.gfynpv.com

    2021年法硕考试概要在期盼中终于新鲜出炉,作为一个已经相当成熟的法硕联考,考察方法也已经相对固定,从17年开始,法学和非法学的简答卷已经趋同,辨析题取消后,考察方法和题型没在变化。从近五年的考试来看,刑法学的考试愈加灵活,更偏重对应用能力的考察,并且作为一个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的的模式来讲,法硕联考偏重于对应用能力的考察会是一个长期的趋势。假如各位同学们看过法考的题目就会发现,法硕联考中的选择题跟法考的选择题一样,都是以小案例的形式呈现,这就需要大家在复习过程中要掌握将理论法条常识应用到具体案例中。
    2021年较2020年刑法学并无太大变化,只是一些细枝末节,主如果新增了两个疫情有关的罪名,除此之外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有的表达方法上的修改,但核心内容并没变化。具体来讲两个罪名内容如下:

    新增罪名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紧急危险的行为。

    客体:国家有关防治传染病的管理规范。

    客观方面: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紧急危险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行为方法:(1)供水单位提供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指标的;(2)拒绝根据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需要,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置的;(3)准许或者放纵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4)拒绝实行卫生防疫机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手段的。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包含但不限于传染病确诊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单位。

    主观方面:过失

    本罪的认定:
    1、本罪中的传染病,包含甲类传染病与根据甲类管理的传染病 2、本罪是“过失危险犯”(1)本罪是危险犯,假如行为实质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的后果当然成立犯罪,假如没实质导致传染病传播的后果,但有引起传染病传播的紧急危险(即重大可能性时),也成立犯罪。(2)本罪是过失犯罪。

    新增罪名2、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员工紧急不负责任,致使传染病传播或者时尚,情节紧急的行为。

    客体:国家正常的传染病防治的管理活动。

    客观方面: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员工紧急不负责任,致使传染病传播或者时尚,情节紧急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员工。

    主观方面:过失。

    本罪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建议》中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员工紧急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致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时尚,情节紧急的,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具体而言,考研大纲删除的考试知识点在当年的考试当中不会再考查,而经过调整的考试知识点主如果要点的逻辑关系发生变化或者新增部分的要点,新增的这两个罪名可能结合疫情时事考察。此外下面帮考生梳理重点,便捷大伙后期的复习。[page]

    重点要点的总结和梳理

    总则部分

    第一章绪论中,对于第一节的概述予以知道即可,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要学会其内容,并能认其具体的表现,重点学会第三节刑法的效力范围、对于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不但要学会其定义、学理依据、具体规定,还要能予以应用、区别和准确判断。

    第二章犯罪定义,考生应能熟记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第二节中的犯罪的基本特点部分则应当学会。

    第三章犯罪构成是刑法学基础理论常识所在,是总则中的重点。第一节中要学会犯罪构成与犯罪定义的联系与不同、犯罪构成的分类、各种犯罪构成的意思和要件;第二到第五节,对犯罪构成的一同要件予以分述,即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对于这类内容考生应该全方位学会。其中非常重要的是对犯罪客体的理解、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异同、客体的分类、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风险行为的特征、不作为犯的要件和分类、刑法的因果关系、刑事责任年龄、各种状况下的刑事责任能力、单位犯罪的处罚、犯罪故意、过失、认识错误等。可以说上述这类要点常常考到,考生务必彻底吃透。

    第四章排除犯罪的事由,本章虽然是考试的重点,但并非难题,理解和学会上很容易,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定义及成立要件要熟背,与两者之间的异同点,还是个空白考试知识点,未考察过,考生应当看重。

    第五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这也是刑法学部分的传统重点。考生应当学会不同形态的概念、特点、各种形态之间有什么区别和联系与各种状况的处罚原则。这类都是常常考到的要点。复习中,考生对于有关的刑法条文予以背诵。除此之外要学会犯罪既遂中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的概念和特点。

    第六章一同犯罪,第一要明确一同犯罪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第二要学会一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形式、一同犯罪人的类型及其刑事责任。正如一直强调的,刑法总则处处是重点,本章也是这样。

    第七章一罪与数罪,这是考生常见感觉比较抽象难理解的章节。本章中,应当学会罪数的判断标准,并能通过案例予以判断,同时对继续犯、想象竞合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等予以重点理解学会,假如实在是理解上有理解,可以通过记忆其典型的例子来学会。

    第八章刑事责任的定义和特点,本章中对刑事责任的定义、特点、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予以知道即可。

    第九章刑罚的概述,重点学会国内刑罚的体系,对主刑、附加刑中每个具体的刑罚的定义、特点、实行予以学会。

    第十章量刑,对量刑及量刑情节的定义、功能、特点予以理解即可,对于法定情节的适用则需要予以学会。同时本章第三节量刑规范是传统重点,常常考到。对于累犯、自首、立功的构成条件、认定和处罚原则需要学会,并能在案例题中予以辨别这类情形。对于数罪并罚,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学会其基本的适用规则。

    第十一章刑罚实行规范,假释的条件、法律后果、减刑的条件、减刑后的刑期计算需要学会。

    第十二章刑罚消灭规范,学会追诉期限的具体规定。

    分则部分

    第十三章分论概述,学会罪状的分类并予以辨认。

    第十四章风险国家安全罪,学会其定义和一同特点,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拉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定义和特点。

    第十五章风险公共安全罪,本章中的考试知识点算是二级考试知识点,但本章不是难题,理解了其一同特点就最好判断。

    第十六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要结合有关司法讲解学会信用卡犯罪、洗钱罪、保险诈骗罪等。

    第十七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本章罪名历来是考试的重点,大纲中所出现的罪名都是重点。

    第十八章侵犯财产罪,本章是传统重点,重中之重,需要全方位学会。

    第十九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要学会其一同特点,同时重点关注黑社会性质犯罪,毒品犯罪,非法获得国家秘密罪,聚众斗殴罪,拒不实行判决裁定罪。

    第二十章贪污贿赂罪,学会这一章类罪的一同特点,同时对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纳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和各自间有什么区别要学会。

    第二十一章渎职罪,本章的罪名主如果两类,一类是滥用职权,另一类是玩忽职守,应该注意两者有什么区别。

    2021年法律硕士法学和非法学方向的大纲不区别方向,较往年大纲相比差别不大,考试范围一样,只不过题型稍有不同。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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